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
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個亮點,也是修改后的公司法與原公司法相比變化最大的一個地方。一人公司,顧名思義,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從我國目前的立法上看還只是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根據(jù)我國原公司法和三部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我國是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和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且不排除衍生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原公司法第64條規(guī)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边@是我國立法明確承認的第一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還規(guī)定:由一個外國公司法人或外商個人來我國投資并取得中國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yè)是外商獨資公司,這也是典型的一人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第4條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該法實施細則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及原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在股東之間依法轉讓,當所有股份都轉讓給一個股東時,公司的法人資格是不是當然消滅,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梢娢覈痉ú⑽唇惯@種衍生型的一人公司的產生。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象這樣,一個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的絕大多數(shù),而其他股東只占象征性的極少數(shù),或者一個股東讓自己的親朋好友等作掛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觀存在,也很難禁止。基于此,在《公司法》修改過程中,立法者就給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確定了一個法律地位,把一人公司合法化了,使一人公司從幕后走到了臺前。2006年1月1日,溫州小伙王毅誠個人申請設立了電腦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至此,新的《公司法》實施后第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溫州成立了。
修改后的《公司法》用了一個小節(jié),七個具體條文,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管理進行了界定,從《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在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也作了一些特別規(guī)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主體方面,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 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另一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法人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不受此限。二是在注冊資本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萬元,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且只要兩年內交足其認繳的資本即可,而對于投資型公司五年內繳足即可。三是在公示制度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注明是自然人獨資還是法人獨資。四是在公司體制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本人制定,公司不設股東會,但享有股東會的全部職權。五是在公司的法人格否認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對公司法人格的否認。
在這幾個方面當中,我認為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金額方面,新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并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3萬元,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說明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高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為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缺乏股東的相互制衡,而股東又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為了保證公司資本的充足與真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對外的正常經營,新公司法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對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新公司法并沒有特別規(guī)定,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w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從這一規(guī)定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貨幣出資金額實際上可以為人民幣3萬多元。
二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資格否認方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制度長盛不衰的奧秘所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大缺點就在于唯一的股東可以實際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或者以公司名義為自己設定借貸和擔保,有計劃地個人獨占公司財產,由于沒有其他股東的相互制約,公司唯一股東可能通過各種渠道將公司財產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殼運轉,而一旦承擔責任時,唯一的股東卻又可以借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責任使自己逃避債務,從而使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眾承擔極不公平的風險。因此,公司法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既在特定的個案中,針對特定的法律關系,否認該公司擁有獨立法人資格,把本應作為相互獨立的公司及其背后的股東視為同一主體。對此, 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此相呼應的,在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第64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結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為了保證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獨立,國外一般都建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公示制度,這對于我國也有借鑒意義。 從一定層面上講一人有限公司所面對的風險很大,雖然在新法中已明確地制定了五項與一人公司前后呼應的風險防范制度,如“揭開公司面紗”或叫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對任意一人公司,都是假定它會濫用有限責任來尋求更大的經濟利益,一旦發(fā)生糾紛,由一人公司這一方負責舉證,自己沒有濫用有限責任。可以預言對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qū)分,將是今后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一個焦點。
總體看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管理成本及經營風險要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高,例如注冊資本的一次性足繳、財務審計方面的相對嚴格,同時也面臨著法人格否認的風險。有人可能不愿意設立一人公司,可能設立一個多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以前的那種家族式的、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還會存在。但也不可否認,隨著新的《公司法》的實施,很多人也會選擇一人公司的模式,畢竟一個人擁有一個公司,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這樣的魅力是令眾多投資者無法抵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畢竟是一個新生事物,他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還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去探索去把握。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個亮點,也是修改后的公司法與原公司法相比變化最大的一個地方。一人公司,顧名思義,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從我國目前的立法上看還只是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根據(jù)我國原公司法和三部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我國是允許設立國有獨資和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且不排除衍生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原公司法第64條規(guī)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边@是我國立法明確承認的第一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還規(guī)定:由一個外國公司法人或外商個人來我國投資并取得中國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yè)是外商獨資公司,這也是典型的一人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第4條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該法實施細則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及原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在股東之間依法轉讓,當所有股份都轉讓給一個股東時,公司的法人資格是不是當然消滅,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梢娢覈痉ú⑽唇惯@種衍生型的一人公司的產生。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象這樣,一個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的絕大多數(shù),而其他股東只占象征性的極少數(shù),或者一個股東讓自己的親朋好友等作掛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觀存在,也很難禁止。基于此,在《公司法》修改過程中,立法者就給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確定了一個法律地位,把一人公司合法化了,使一人公司從幕后走到了臺前。2006年1月1日,溫州小伙王毅誠個人申請設立了電腦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至此,新的《公司法》實施后第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溫州成立了。
修改后的《公司法》用了一個小節(jié),七個具體條文,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管理進行了界定,從《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在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也作了一些特別規(guī)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主體方面,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 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另一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法人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不受此限。二是在注冊資本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萬元,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且只要兩年內交足其認繳的資本即可,而對于投資型公司五年內繳足即可。三是在公示制度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注明是自然人獨資還是法人獨資。四是在公司體制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本人制定,公司不設股東會,但享有股東會的全部職權。五是在公司的法人格否認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對公司法人格的否認。
在這幾個方面當中,我認為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金額方面,新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并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3萬元,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說明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高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為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缺乏股東的相互制衡,而股東又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為了保證公司資本的充足與真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對外的正常經營,新公司法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對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新公司法并沒有特別規(guī)定,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w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從這一規(guī)定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貨幣出資金額實際上可以為人民幣3萬多元。
二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資格否認方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制度長盛不衰的奧秘所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大缺點就在于唯一的股東可以實際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或者以公司名義為自己設定借貸和擔保,有計劃地個人獨占公司財產,由于沒有其他股東的相互制約,公司唯一股東可能通過各種渠道將公司財產流失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殼運轉,而一旦承擔責任時,唯一的股東卻又可以借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責任使自己逃避債務,從而使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眾承擔極不公平的風險。因此,公司法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既在特定的個案中,針對特定的法律關系,否認該公司擁有獨立法人資格,把本應作為相互獨立的公司及其背后的股東視為同一主體。對此, 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此相呼應的,在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第64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結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為了保證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獨立,國外一般都建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公示制度,這對于我國也有借鑒意義。 從一定層面上講一人有限公司所面對的風險很大,雖然在新法中已明確地制定了五項與一人公司前后呼應的風險防范制度,如“揭開公司面紗”或叫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對任意一人公司,都是假定它會濫用有限責任來尋求更大的經濟利益,一旦發(fā)生糾紛,由一人公司這一方負責舉證,自己沒有濫用有限責任。可以預言對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qū)分,將是今后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一個焦點。
總體看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管理成本及經營風險要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高,例如注冊資本的一次性足繳、財務審計方面的相對嚴格,同時也面臨著法人格否認的風險。有人可能不愿意設立一人公司,可能設立一個多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以前的那種家族式的、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還會存在。但也不可否認,隨著新的《公司法》的實施,很多人也會選擇一人公司的模式,畢竟一個人擁有一個公司,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這樣的魅力是令眾多投資者無法抵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畢竟是一個新生事物,他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還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去探索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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