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區(qū)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區(qū)別主要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屬于勞動關系,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間則屬于勞務關系。在法律適用上,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用工單位一般適用民法。

  用工單位是指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連續(xù)用工期限。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包括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而用人單位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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