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金融商品增值稅負差可以抵減其他稅目增值稅銷售額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能不能抵減其他稅目的增值稅銷售額不可以,只能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銷售額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發(fā)票開具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中正常開票功能,按照賣出價依6%的稅率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申報要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按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開具的金額、稅額填報第5行第三列"銷售額"、第四列"銷項稅額";將金融商品買入價填入第5行第十二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按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合計填入第4行"6%稅率的金融商品轉讓項目"第1列"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將金融商品買入價填入第3列"本期發(fā)生額"欄次。
【例】甲銀行金融商品買賣業(yè)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848-742)÷(1+6%)×6%=6(萬元)
B、(848-742-53)÷(1+6%)×6%=3(萬元)
C、(848-742)×6%=6.36(萬元)
D、848÷(1+6%)×6%=48(萬元)
正確答案:A
答案分析:(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2)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3)本題已明確是含增值稅的收入,所以需要做價稅分離,金融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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