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哪些東西不能注冊成商標

新政策哪些東西不能注冊成商標詳細內(nèi)容如下:

  首先,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其次,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地理標記:商標使用地理標記,而又非來自于該地區(qū)的違法。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

  (2)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3)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再次,商標法規(guī)定(11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規(guī)定(12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zhì)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最后,商標法規(guī)定(13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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