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指導下漢字商標、拼音商標、外文商標的近似判斷方法

新政策漢字商標、拼音商標、外文商標的近似判斷方法詳細內(nèi)容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判斷依據(jù):《關(guān)于拼音商標與漢字商標近似判決的標準》(2001年頒布)

  一、漢字商標與拼音商標互不近似

  不同的拼音對應(yīng)的漢字不一樣,所以漢字對應(yīng)的拼音申請為商標時與漢字并不沖突。如在先申請的''kangshifu''與后申請的“康師傅”,在同一商品上不會引起混淆,可以同時得到核準注冊(kangshifu可有多種注音,如“康師富”)。

  二、不同漢字商標加相同拼音商標互不近似

  漢字商標與拼音商標互不排斥注冊,因此當拼音相同時對應(yīng)的漢字不同時,鑒于漢字是普遍認可的主體識別部分,因此不同的漢字加相同的拼音商標也互不排斥。如''康師傅kangshifu''與''康師富kangshifu''注冊于同一商品上時并不會引起混淆,從而可以同時得到注冊。

  三、漢字商標與相同漢字加拼音標注商標互為近似

  因漢字是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如果單一漢字商標與相同漢字商標加對應(yīng)拼音商標共同出現(xiàn)的,兩者為相同或近似商標,且易被普通公眾誤認為是系列商標,故不予同時注冊。如“康師傅kangshifu”與“康師傅”商標。

  如果漢字商標相同,但后一商標拼音不同,也為相同或近似商標,如“康師傅”與“康師傅kangshipu”。

  四、拼音商標與近似的拼音商標判定為近似

  當拼音商標單獨出現(xiàn)時,顯著部分就體現(xiàn)為商標的形與字母組合或組合的視覺效果。因此當拼音商標所近似的拼音商標兩者出現(xiàn)時,如其在字母構(gòu)成、組合、排序、視覺效果基本一致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后申請的不予注冊。如”kangshifu“與”kangshipu“”kangshigu”判定為近似商標,易被認為是同一主體所提供的商品,故后者不予注冊。

  另外,當單一拼音商標與近似的英文商標共同出現(xiàn)時,也會判定為近似,”tigen''與“tiger''商標構(gòu)成近似,前者已申請的,后者不予注冊。

  五、英文商標僅在對應(yīng)漢字翻譯時判為相似

  英文商標的顯著部分為讀音或者字母組合,因此除英文商標和漢字商標含義一一對應(yīng)關(guān)系時判定為近似外,通常情況下兩者不近似。如著名的''jadon''與”喬丹“一一對應(yīng)時兩者為近似,如panda(譯為:熊貓)與熊貓注冊在同一種類商品上的,也判定為近似,不予核準注冊。

  六、小結(jié)

  漢字不同拼音相同的商標不近似,可以同時得到注冊。

  漢字或與漢字相似的漢字判定為近似,拼音與拼音近似的拼音判定為近似。

  外文商標只有與漢字形成對應(yīng)意思時才判定為近似,否則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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