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諾的實質性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

一、承諾的實質性變更

所謂的內容一致,是指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實質性內容是一致的。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改變等情形,則表明當事人之間還處于磋商階段,意思表示尚未達成一致,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所發(fā)出的意思表示不構成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

本條對實質性條款作了列舉,實質性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各項。

【以案說法 實質性變更】

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出關于A產品的要約,乙公司對該要約表示同意,在回復承諾時稱“同意貴公司要約的規(guī)定,但請?zhí)峁┊a品原產地證書`。甲公司收到后未予以回復。后在履行過程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產品原產地的信息證明,但甲公司拒絕,認為合同中沒有該項義務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乙方對甲方要約表示同意,但同時附加了額外的條件即`提供產品原產地證明`,該條件屬于對要約的非實質變更。要約人甲公司沒有對該變更及時表示反對,要約中也沒有規(guī)定不得對要約進行任何變更,因此承諾有效,甲公司有提供產品原產地信息的義務。

二、承諾的非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1.非實質性變更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非實質性變更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1)  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增加了某些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例如要求出售貨物的要約人提供產品質量保證書。法定義務是當事人本來就應當承擔的義務,承諾中增加該內容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并無實質性影響。

(2)  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增加了某些說明性條款。此種說明性的條款只是對原有要約內容中不明確的部分進行澄清解釋,不得超出原有內客進行補充或者修改。

(3)  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增加了某些建議性條款。是否接受這些建議性條款取決于要約人的意志,并且不影響當事人之間就要約內客達成的合意。

(4)受要約人在承諾中修改了要約中的某些非實質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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