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處理與應用
一、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處理的解讀
1.代理權終止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代理期間屆滿成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2.根據(jù)本條和第47條的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無權代理行為的被代理人對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認權。
追認,又稱承認、同意,是有權人對無權人訂立的合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其立法目的在于使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法律關系及時穩(wěn)定下來,以維護市場交易的動態(tài)安全。追認權屬于形成權,并且其行使受除斥期間的限制,超過除斥期間追認權人不能再行使該項權利;除斥期間內(nèi),追認權人未對合同的追認作出明確意思表示的,推定為拒絕追認,合同也不發(fā)生效力。
本法對追認行為的形式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一般認為,追認通知可以由權利人以口頭方式向相對人作出,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向相對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處理的應用
1.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在哪些情況下有效?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的;
(3)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jīng)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