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新規(guī)!取消《企業(yè)集團登記證》!注冊公司資本多少合適?


注冊新規(guī)!取消《企業(yè)集團登記證》!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yè)集團,不再核發(fā)《企業(yè)集團登記證》,并認真做好以下銜接工作。

政策原文:

一.放寬名稱使用條件。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企業(yè)集團成員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和數(shù)量不做審查。

二.強化企業(yè)集團信息公示。

三.依法加強對企業(yè)集團的監(jiān)督管理。

通知內(nèi)容換成簡單的話說,就是放寬注冊審查,而這又會讓那些任性注冊100億的老板開心了,可是這里邊有多么大的坑,您知道嗎?


上海法院首例認繳出資案判決,認清認繳的法律風險!


案件回顧:

注冊資本2000萬的某投資公司,實繳出資400萬。

新《公司法》股份認繳制出臺后,增資到10個億。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并更換了股東。

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無法收取后,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該起認繳出資引發(fā)的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裁判要旨: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經(jīng)營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法庭審理:

法官在審理該案后認為,被告投資公司作為目標公司股權的購買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構成了違約,應該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原告承擔責任。

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減資,該減資行為無效,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應該恢復到減資以前的狀態(tài),即公司注冊資本仍然為10億元,公司股東為徐某和林某。

在公司負有到期債務、公司財產(chǎn)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承擔責任之后尚欠的債務;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償債務,則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相當于全部股權轉(zhuǎn)讓款的注冊資本,以清償原告?zhèn)鶆铡?/p>

同時,被告投資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類似于抽逃出資行為,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對于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毛某在本案系爭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簽訂之前已經(jīng)退出公司,不應該對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由于減資行為被認定無效之后,應該恢復到減資行為以前的狀態(tài),因此被告接某不應認定為昊躍公司的股東,接某可以不承擔投資公司對原告所承擔的責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區(qū)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某投資公司應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國際貿(mào)易公司支付股權轉(zhuǎn)讓款2000萬元;對投資公司不能清償?shù)墓蓹噢D(zhuǎn)讓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nèi)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對“公司財產(chǎn)”的理解,不能僅僅限于公司現(xiàn)有的財產(chǎn):

一般情況下,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也是公司的財產(chǎn)或者財產(chǎn)利益。在公司破產(chǎn)過程中,公司債權同樣是作為公司財產(chǎn)的組成部分,在執(zhí)行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債權,也可以成為執(zhí)行標的。

對于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并無區(qū)別,同樣可以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結論。

現(xiàn)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對于公司違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的,具體應該如何承擔責任,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這并不妨礙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形參照適用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律師解讀: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庇纱丝芍?,股東的責任范圍仍然是其認繳的全部資本。完全認繳制下的“認繳不實繳”不等于“可以不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對如何在認繳資本制下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做出了更為詳盡的安排。


例如: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chǎn)。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p>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可能是創(chuàng)業(yè)者遇到的第一個坑,看似簡單實操復雜,采用“正確姿勢”十分重要,傳統(tǒng)的工商注冊代理機構的不一定能給出太多專業(yè)意見,如果遇到難點問題,建議向?qū)I(yè)的法務服務機構咨詢。


記?。?/p>

認繳制下不可任性而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獄之災,望各位朋友三思。

那么規(guī)定的注冊資金的是多少?注冊多少合適呢?

2006年《公司法》實施后,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公司注冊資本變化,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全國取消了公司設立的最低限額。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作為一個經(jīng)濟主體,對外宣稱的能承擔的責任大?。?/p>


注冊公司無需資本驗資報告,注冊資本并不是寫越多越好。

1.公司注冊資本寫多少,要參考所在行業(yè)資質(zhì)要求

例如,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申請ICP經(jīng)營許可證時,ICP經(jīng)營許可證要求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天貓、京東也對入駐平臺的商家提出了標準:

注冊資本為200萬以上。其他需要資質(zhì)/資格的,如招投標等,參照行業(yè)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冊資本越大,承擔的風險/責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冊資本為100萬的公司,A占70%股權,所以需要出資70萬。后來公司經(jīng)營不善,欠了1000萬的外債。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萬的出資額來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沒關系了。

但如果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A依舊占70%的股權,那么A就要承擔700萬的責任!


3.一個小的考慮:印花稅

每年年底,企業(yè)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例如一家科技類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元,如果企業(yè)完成實繳,那么,企業(yè)的印花稅將是500元。


說個極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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