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合同的定義和特點的法律法規(guī)
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合同的定義和特點的法律法規(guī)
1.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
在民間,現在合同仍然有被稱為“契約”的說法,這主要是從古代合同的叫法延續(xù)而來的。在古代,合同被稱為“書契”“質劑”“傅別”等?!吨芤住酚浭觯篳上古結繩而治。后世對人易之以書契?!皶酢钡摹皶笔侵肝淖?,而“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的意思,所以,把文字刻在木板上。 分為(左契、右契)。作為依據。周代把合同稱作“質劑”,其實是書契的兩種,“質劑”的“質”指長的書契,用于購買牛馬。而“劑”指則的書契。用于購買兵器和珍奇物。“傅別”即古代的合同?!安﹦e”的“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皠e”是分為兩半。各持一半的意思。從字面來看“合同”,有協(xié)商一致、意見相網、合為網件書契的意思。
2.電子合同的定義
電子合同(Elcctronic Contract),是指在網絡環(huán)境下,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對以上電子合同定義進行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從訂立形式看,電子合同使用的是電子信息技術手段,這與傳統(tǒng)合同存在很大差別。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包括電子手段(如傳真、計算機網絡等)、數字通信技術(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部件等)和計算機網絡(如內部網絡,互聯(lián)網等)
第二、從記獲載體看、電子合同的體是破介質。都通常所說的數據電文。電子合同的生成以及存儲。發(fā)送、接收。其載體都是數據電文形式:
第三、從廣義角度看,只要以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在網絡環(huán)境下訂立的合同。都應該屬于電子合間;
第四,從本質上看、電子合問沒有改變合同的實質,改變的只是形式,在實質上,電子合同仍然是一種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3.電子合同的特點
(1)訂立者互不見面
電子合間通過網絡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訂立,訂立者不是坐在一起協(xié)商、討論合同內容后當面所簽訂的。而是在通?;ハ嗖灰娒娴那闆r下,以網絡作為聯(lián)結工具而簽訂的。
(2)小額交易不需訂立合同
小額的網絡交易,不需要訂立正式的合同。
(3)使用電子簽名
對于電子合同,我們無法采用傳統(tǒng)的簽名和蓋章形式,而需要采用電子簽名的確認和證實手段這是由電子合同的磁介質特征決定的,也是保證電子合同合法有效的必要手段。
(4)合同生效地為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
電子合網的當事人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合同的生效地為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5)采用電子數據形式
電子合同載體,發(fā)生了質的改變,其載體形式是數據電文,即通常所說的電子數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