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如何創(chuàng)建的

2020年9月10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正式頒布實施40周年,40年來個人所得稅既可謂是中國稅收制度更革的先驅和先導,又經常承擔財政和社會改革的先期探測器的作用。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創(chuàng)建早在1949年就開始了,從1949始議個人所得征稅、1952年再議開征個人所得稅和1956年個人所得稅開征前“叫?!保詈蟮?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布實施和逐步完善,經歷了一個漫長又曲折的過程。

接下來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誕生。

1.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誕生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后,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為了解決對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同胞(后來增加了臺灣同胞)的所得征稅問題,有利于引進人才、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遵從國際慣例,財政部從1978年底開始研究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問題,1979年開始起草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同日,葉劍英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一號,將該法公布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也是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制定的第一批稅法之一。

   

個人所得稅法中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和不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征稅對象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經中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6類;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他5類所得適用20%的稅率。

2.1980年以來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

個人所得稅法公布40年以來,先后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和2018年七次修正,其中1993年、2018年的改動比較大,前者統(tǒng)一了內外不同的個人所得征稅制度,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統(tǒng)一稅法、公平稅負和簡化稅制的需要;后者改變了征收模式,使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與絕大多數國家大體一致,稅負更加合理。

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相比,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調整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增加了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征稅項目,采用了按年綜合征收為主的征稅模式,調整了部分稅前扣除規(guī)定和稅率,完善了征收管理方面的制度,稅負普遍大幅度降低。

1981年,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只有520萬元,不足全國稅收收入的萬分之零點八,還不如城市房地產稅和屠宰稅之類的雜稅。隨著經濟快速發(fā)展、個人收入逐漸增多和稅制、稅收管理逐步完善,2019年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已經到達10388.5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的6.6%,位居全國18種稅收第四名。同時,個人所得稅對于調節(jié)個人收入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環(huán)境的不斷變化,個人所得稅承擔的社會經濟調節(jié)功能也會越來越被重視。正如第一代領導人所指出的那樣,“所得稅制度是進步的”,必須要讓這種進步的稅收制度起到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這樣一看,大家是不是覺得個稅很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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