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入什么科目(股權激勵費用計入哪個科目)

企業(yè)取消股份支付計劃相對來說比較常見,上市公司也經常披露相關的情況。本文討論的情況是被激勵對象主動放棄行權,這種情況可能在非上市公司會相對比較普遍,兩者雖分別由激勵方與被激勵方采取了主動權,但結果是一致的,即,股份支付計劃都被取消了,未完成股份支付計劃,兩者的會計處理也類似。

一、案例背景

有專業(yè)機構朋友問:某新三板公司實行了三年期的股份支付計劃,前2年分攤的股權激勵費用都計入了相應年份的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并確認了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到第三年員工放棄行權,這該如何處理,相應的遞延所得稅又該如何處理?

筆者當時只對其提問進行了簡單的解答,但鑒于有多年專業(yè)機構從業(yè)經驗的財務人員也對此問題有所疑惑,筆者擬在此對其進行較為詳細的解答。

目前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改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ipo最終實現(xiàn)上市,這是大多數(shù)創(chuàng)業(yè)者的夢想。但僅憑老板一個人是無法實現(xiàn)目標的,通常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吸引優(yōu)秀人才,在ipo公司很迫切也很普遍,對于已上市公司來說,為進一步鞏固發(fā)展成果也需要提高對人才的吸引力,也會經常進行股權激勵。

可見股權激勵實際是構成了職工薪酬的一部分,是公司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的權益工具或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的負債的業(yè)務。

二、案例解析

筆者曾在《ipo企業(yè)股份支付稅會問題》一文對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的區(qū)別進行了一些辨析,根據(jù)案例背景,結合新三板公司的屬性,通常企業(yè)對股份激勵計劃不會設定過于苛刻的行權條件,還是以服務年限及在職為核心。

針對本案例,該企業(yè)前2年已經確認了對應的股份激勵費用,三年期的最后一期,被激勵員工放棄了行權,原因不是服務年限或者利潤等考核指標不符合既定的業(yè)績條件,而是由于股票價格這一非可行權條件。

即,該企業(yè)員工認為行權日股價低,行權價高,或者未來公司股票轉到主板交易的可能性低,總之,員工在服務年限內提供了既定的服務,如果有業(yè)績考核的,也滿足了考核條件。被激勵對象主動放棄了行權,主要原因是對公司當前及未來股價無信心。

對于本案例,假設授予日在2018年1月1日,在授予日不可立即行權,當然員工也未開始就新激勵計劃實際提供增量服務(有了激勵,被激勵對象大概率更賣力),不需要做賬務處理。

假設該新三板公司對包括ceo、cfo等10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每人授予1萬股股票期權,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價值是6元/股,獲得股權激勵的高管在公司連續(xù)工作三年,在第三年可以按照3元/股的價格行權,假設權益工具授予日公允價值為3元,根據(jù)最終行權數(shù)量,公司向受激勵者新發(fā)行股份若干。

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兩個資產負債表日,假設公司高管團隊比較穩(wěn)定,兩年內無人離職,在兩個資產負債表日需要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將取得的職工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和其他資本公積。

兩年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201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股權激勵費【10*1*3*(1/3)】1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是按照預計可以稅前扣除為前提確認的,假設年底股價7元/股,具體原因見下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1*(7-3)*(1/3)*25%】3.33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33

201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股權激勵費 【10*1*3*(2/3)-10】1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

假設2019年12月31日,股票價格為9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1*(9-3)*(2/3)*25%-3.33】6.67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6.67

2020年底,股票價格4元,員工不行權,前期已經確認的管理費用、資本公積和遞延所得稅資產不可以沖銷。如期所述,本例中,高管已經提供了第三年的服務,只是由于股票價格經過三年后并未增值,對員工沒有吸引力,所以放棄行權,股份支付已經滿足了員工服務期限等非市場業(yè)績條件。

所以2020年12月31日,還需要確認: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股權激勵費 【10*1*3*-20】1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guī)定業(yè)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扣除。

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jù)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shù)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

由于員工放棄行權,計入管理費用的股權激勵費在稅前永遠不得抵扣,形成永久性差異,需要將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部沖減。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

三、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探討

以上案例是基于員工對股價不滿意而放棄行權,處理方法與企業(yè)主動取消股份支付計劃類似,即對股份支付計劃加速行權,期權費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

需要強調的是,在公司制定股份支付計劃之時,約定了業(yè)績條件作為可以行權的前提條件的情況。如果業(yè)績不達標,前期確認的期權費要進行沖銷,但如果在年度終了之前預判全年業(yè)績難以實現(xiàn),實務中有兩種觀點,分別是股份支付計劃作廢和取消,如果是作廢則相當于業(yè)績不達標,可沖銷以前確認的期權費;如果是取消則按照加速行權處理。

對于取消股份支付計劃的情況,在未取消股份支付計劃的假定之下,根據(jù)是否考慮未來能夠滿足可行權條件的權益工具數(shù)量區(qū)分為不考慮和考慮兩種。而證監(jiān)會會計部對以上兩個問題的觀點都是后者,擬ipo公司和上市公司需給予重視。

最后,如前所述,基于業(yè)績很可能不能滿足提前設定的業(yè)績條件的,企業(yè)主動取消股份支付計劃的,按照證監(jiān)會會計部的意見是加速行權。這可能處于兩方面考慮:

①會計準則層面并無取消和作廢股份支付計劃而適用不同會計處理方法的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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