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背書怎樣填寫(匯票背書怎么填寫)
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背書指的是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在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匯票交付被背書人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例如: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標的為100萬元(本文所有例子中合同金額均為100萬元)的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具一張金額為100萬元的票據,恰巧b公司與c公司也簽訂了一份標的100萬合同,故b公司在此票據背面記載了背書日期并簽章,將票據轉讓給了c公司,此時,b公司為背書人,c公司為被背書人。背書轉讓有幾種限制情形,我們來看一下。
第一:出票人的限制背書。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假如,出票人為a公司,a公司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則持票人b公司不能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
第二:背書人的限制背書。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假如,b公司拿到票據后,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的同時,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則b公司的后手c公司若把票據轉讓給d公司,那么,原背書人b公司對其后手c公司的被背書人d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回頭背書?;仡^背書具有一般背書的效力,并不因被背書人是先前的票據債務人而使該票據權利歸于消滅,只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假如:b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后,b、c公司之間又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c公司故將此票據回頭背書轉讓給b公司,此回頭背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附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例如:b公司在背書轉讓票據時,標明:若c公司提交貨物符合質量要求,則交付貨款。那么此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第五: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例如:b公司將100萬票據分別背書轉讓給c、d兩個公司,那么此背書無效。
第六:期后背書。期后背書應當屬于無效背書,不能發(fā)生一般背書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債權轉讓的效力。但期后背書的背書人仍須承擔票據責任。期后背書:指在票據被拒接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后進行的背書。例如:此票據被付款人拒絕承兌后,b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則此背書只發(fā)生債權轉讓的效力,b公司仍要對c公司承擔100萬元債務,而c公司無法依據此票據獲得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