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有哪些(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包括哪些項目)

不征增值稅項目這一概念在營改增前后存在較大差異。

在營改增之前,不征增值稅項目是指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可能屬于,也可能不屬于營業(yè)稅征稅范圍的項目。全面營改增以后,因營業(yè)稅被增值稅取代而不復存在,不征增值稅項目僅指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項目。例如,存款利息、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是不征增值稅項目。

除上述所舉的例子外,稅法還明確規(guī)定了很多項目不征增值稅:

(1)在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chǎn)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chǎn)、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2)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chǎn)的行為;

(3)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fā)電補貼;

(4)納稅人根據(jù)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等等。

(二)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可以抵扣嗎?

不征增值稅項目與進項稅額抵扣之間的關系一直以來都存在著一些爭議,這背后的原因是人們對不征增值稅項目的理解有偏差。

在全面營改增之前,稅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處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不征收增值稅,但是征收營業(yè)稅的項目,屬于不征增值稅項目的一種類型。

當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用于這種類型的不征增值稅項目時,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抵扣了,就需要做轉出處理。對于不征增值稅項目的另一種類型,即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同時也不屬于營業(yè)稅征稅范圍的項目,稅法并未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筆者認為,“法無禁止即可為”,納稅人只要能夠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就可以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稅務機關不能要求其做進項稅轉出處理。在全面營改增之后,由于營業(yè)稅不復存在,稅法中也不再規(guī)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不征增值稅項目依然存在,用于這些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簡言之,全面營改增前要根據(jù)不征增值稅項目的具體類型來判斷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全面營改增后只要能夠取得稅法認可的扣稅憑證,用于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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