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
《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當納稅人購進貨物或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其支付的進項稅不能從銷項稅中扣除,應做進項稅額轉出,具體情形有:
1.免征增值稅項目;
2.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如果兼用的可以抵扣進項稅。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購入的同時符合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