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金額是什么意思(結算金額是什么意思)

一、支付結算金額的定義。刑法條文中并沒有對支付結算金額的明確定義,通俗的解釋就是行為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進行支付結算的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的交易流水,那交易流水的計算是按賬戶的流入資金、流出資金還是流入加流出資金來計算呢?司法實踐中是按照涉案賬戶的流入資金來計算的。

二、適用“二十萬”的入罪標準時,支付結算金額如何計算。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幫信罪一般情況下以“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為入罪標準。適用“二十萬”的入罪標準時,必須是上游犯罪經查證屬實,達到犯罪程度。犯罪查證屬實是要求上游犯罪的嫌疑人到案查清所有犯罪事實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詐騙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這里的上游犯罪經查證屬實,是需要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上游犯罪活動(如被害人報案記錄),同時犯罪活動的危害結果必須達到追訴標準,也就說需要賬戶內的資金流水與被害人的報案記錄要一一對應,必須逐筆核實。舉例來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銀行卡賬戶內資金流水有20萬,但是只有十萬的流水是與被害人報案記錄相對應的,剩余10萬元資金流水并不能找到與之相關的報案記錄,就不能證明是詐騙資金,則只能認定支付結算金額10萬元,最終不構成幫信罪。

三、適用“一百萬”的入罪標準時,支付結算金額如何計算。《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同時規(guī)定:“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在賬戶內的交易流水達到了100萬以上的情況下,只要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網絡犯罪,賬戶內資金流動頻繁,行為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原則上賬戶內流入資金均推定為犯罪金額,就不需要逐筆核實。舉例來說,賬戶內的流水有130萬,但是涉及有被害人報案的資金流水只有1萬,行為人如果無法說明其余款項合法來源的,就能夠認定為支付結算金額為130萬,構成幫信罪。但這里要注意的是,適用100萬的特殊入罪標準時,涉案賬戶內至少有一項流水是有被害人報警記錄對應且達到上游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能夠證明該賬戶被用于網絡犯罪,否則即使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不能入罪。

四、出租、出售信用卡時,支付結算金額如何計算。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偵局《關于深入推進“斷卡”行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第五條規(guī)定,當被幫助對象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屬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guī)椭袨槭浅鲎?、出售信用卡用于支付結算服務時,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也達到了入罪標準。適用“三十萬”的入罪標準時,也是在卡內流水沒有被害人報警記錄一一對應的情況下,將卡內全部流水金額推定為犯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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