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務登記證的流程(辦稅務登記證流程有哪些)

  一、常登記

  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生產(chǎn)、經(jīng)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辦理稅務登記的期限:

  1、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生產(chǎn)、經(jīng)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fā)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逾期后果如下: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登記證的辦理程序為:

  1、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提前準備以下材料:如納稅人設立時有關的章程合同協(xié)議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等,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并填寫完整,和準備的證明材料一并提交;

  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及時辦理。對于欠缺材料的,及時通知當事人補齊,如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之前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應當提交原件。

  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逾期辦理會被罰款,稅法上規(guī)定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jù)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ㄒ唬╅_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fā)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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