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 公司注冊資金最佳金額(注冊資金多少算大公司)

理論上,除了仍舊實行法定注冊資本的行業(yè)外(比如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建筑施工、典當、外商投資、勞務派遣等十四類行業(yè)),注冊資本隨意設定都是可以的。但作為創(chuàng)業(yè)者,應當有比較嚴謹的法律意識,建議考慮以下幾點因素:

注冊公司門檻降低,無需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0 1、公司注冊資本寫多少,要參考所在行業(yè)資質要求

例如,互聯網公司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時,icp經營許可證要求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天貓、京東也對入駐平臺的商家提出了標準:注冊資本為200萬以上。其他需要資質/資格的,如招投標等,參照行業(yè)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0 2、注冊資本越大,承擔的風險/責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冊資本為100萬的公司,a占70%股權,所以需要出資70萬。后來公司經營不善,欠了1000萬的外債。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萬的出資額來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沒關系了。但如果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a依舊占70%的股權,那么a就要承擔700萬的責任!

0 3、一個小的考慮:印花稅

每年年底,企業(yè)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例如一家科技類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元,如果企業(yè)完成實繳,那么,企業(yè)的印花稅將是500元。

說個極端的例子,2016年,一家名為安徽玉龍地智慧餐飲的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億元,(3個騰訊的估值),如完成實繳,印花稅將達到25億元。所以那些想要偽裝成億萬富翁的“創(chuàng)業(yè)土豪們”要慎重了。

所以,注冊資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分互聯網創(chuàng)業(yè)者走的是股權融資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權比例,而不是注冊資本。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個合理的注冊資本,才是最理智的選擇。

二、注冊資本怎么確認已繳納

公司成立后,需要在銀行開設一個企業(yè)銀行賬戶。 股東個人(或單位)從自己賬戶向公司賬戶轉入應出的資金即可,轉賬資金用途里要寫上“投資款”即可。

之前在實繳制的時候,注冊資本是需要驗資報告的?,F在多數情況下已經不需要了,只有一些招投標項目或者比較大型的合作伙伴,為了確認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經實繳,需要合作公司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可以在實繳完成后,找會計師事務所來出具即可。

三、 一些常見問題

0 1、注冊了一家100萬注冊資本的公司,后來不想經營了,需要補全這100萬嗎?

這里分兩種情況:

1)公司沒有外債,不想經營,想注銷了。

不需要,公司沒有外債時,不涉及補償別人的損失。直接走常的注銷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錢補全后再注銷。

2)公司有外債,不想經營了。

需要,需要把欠別人的錢還上?!罢J繳制“只是不用現在一次性把錢掏出來,但是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在的。你需要按照你所占的股權比例,承擔對應的債務責任。

0 2、注冊資本可以使用嗎?

當然可以使用。

注冊資本就是公司的錢,就是公司用來花的。一般應用在以下幾個方面: 日常經營運作、發(fā)放員工工資、進貨、購買辦公用品等。

但是,注冊資本不可以隨意支給個人使用,如果需要給個人打錢,必須要有相應的發(fā)票報銷,或者走工資、勞務費用、獎金等形式。

0 3、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非永久免除

簡單來說, 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指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可不在公司設立時繳納,而在公司章程約定的時間段里實繳完畢即可。即使約定的是2065年全部出資到位,離現在還有好幾十年的時間,股東也是要出資到位的。

這一制度的出發(fā)點,首先是認為衡量一個公司真實力的,應該是公司的實際資本,而非注冊資本的高低。其次是對于很多中小型企業(yè)來說,在注冊時就要求其資本實際到位,往往很難做到,也容易引發(fā)抽逃出資和虛假出資等相關問題,加大企業(yè)的成本,所以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采用了注冊資本認繳制。

0 4、認繳制下,公司注冊資本并非越高越好

有些人認為,既然公司在設立時不用具體出錢了,那注冊資本豈不是越多越好?干脆注冊個幾千萬甚至幾個億,說出去都是“億元”公司的老板,倍有面,也有利于業(yè)務的開展,事實并不盡然。 首先,股東出資是以認繳的注冊資本為限的,即認繳了多少注冊資本,就要在章程約定的期限里繳納多少錢。

實際上,真的市場交易方在考察時,除了關注其注冊資本的高低,公司股東后續(xù)的出資義務是否履行以及履行情況如何,他們也是非常重視的,都會通過工商登記系統(tǒng)等各種方式進行查詢。一旦決定要與公司進行交易時,通常會直接要求公司股東實繳出資或提供擔保,以此保證資本到位。

所以, 注冊資本并非越多越好,股東應在自己能力范圍內,考慮到自身和公司未來的發(fā)展,切忌盲目“天價”注冊公司。

0 5、若公司無力支付到期債務,債權人可請求約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的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鄙鲜鰧τ诠蓶|要在 “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規(guī)定的十分清楚。

看到這里,很多機靈的創(chuàng)業(yè)者也許會抓住認繳資本制一個看似明顯的“弱點”。既然認繳資本的實繳時間只要在公司的營業(yè)期限內,隨便可以寫好幾十年,那股東完全可以不出錢,一旦公司對外無法償債了,反出資的時間還早得很,是否可借此逃過一劫?

對于尚未到約定出資期限的股東,是否要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學術界及司法實務界確實有所爭論,尚未形成統(tǒng)一觀點。

但現有的判例和實務觀點大部分認為,如果在公司無力支付到期債務,債權人可請求約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的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海市普陀區(qū)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號判決書很清楚的表明這一觀點,其認為,根據《公司法》中: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采取認繳制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僅僅可以要求公司以現在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而且在公司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公司股東承諾在將來認繳出資的情況下, 還可以要求公司股東提前出資,以清償公司債務,這更加符合市場中商事主體的合理期待,也更加符合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所以,在對于促進公司經營發(fā)展,保護債權人利益上,認繳制有其自己“獨特”發(fā)揮作用的方式。認繳制不應,也不會成為股東無限索取利益,不承擔出資責任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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