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減免最新政策(稅款滯納金屬于什么科目)

一、上市公司公告內容

證券代碼:601212 證券簡稱:白銀有色公告編號:2019—臨 089號

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補繳稅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收到公司下屬子公司上海紅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報送的重大事項報告?,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稅務處理情況

上海紅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江蘇紅鷺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紅鷺”)的銷售方因未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導致江蘇紅鷺未及時履行納稅義務。2019 年9月18日,江蘇紅鷺收到國家稅務總局海安市稅務局北城分局納稅評估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自行補),對江蘇紅鷺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納稅評估后,提請江蘇紅鷺自行改。

(二)公司補繳稅款情況

江蘇紅鷺分別于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辦理增值稅的抵扣及繳納,并于2019年10月繳納滯納金。

依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稅務條例,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江蘇紅鷺補繳稅金及滯納金14,150,883.83元,其中增值稅131,462.93元,附加稅13,146.30元,印花稅 4229.50元,滯納金14,002,045.10元。2019年10月31日江蘇紅鷺已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全部繳清,稅務局已經出具完稅證明。

(三)本次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江蘇紅鷺補繳上述稅款及繳納滯納金,分別計入應交稅金和營業(yè)外支出科目,擬進入2019年當期損益,不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預計將影響公司2019年度的損益(影響的金額以最終審計結果為準)。

公司已經制定了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基礎管理考核辦法,后續(xù)將嚴格按照制

度執(zhí)行,加大考核力度,加強對稅務管理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培訓,并要求下屬公司和財務部門認真學習法規(guī)制度,強化責任意識,杜絕此類情況的再次發(fā)生,做到重大信息及時披露。

特此公告。

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2月13日

二、稅款滯納金的性質

在行政法學理論及制度上,滯納金又稱為執(zhí)行罰、強制金,是間接強制的一種方式,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者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zhí)行手段。行政法學理論上滯納金不是一種處罰,而是一種督促方法。不是針對非法行為的制裁,而是強制實施將來行為的手段。在稅收征管中,稅款滯納金因稅款的滯繳而產生,與稅收有本質的差別。首先,二者性質不同。稅收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特定方式。稅款滯納金是確保國家實現(xiàn)稅收收入的一種執(zhí)行手段。其次,二者目的不同。稅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需要,是法律規(guī)定的符合條件的全體國民必須履行的一種公法義務。而滯納金的目的在于督促并強制當事人履行其義務。第三,二者產生前提不同。稅的產生以憲法義務為前提。而稅款滯納金的產生,是以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不按期履行繳納稅款的行政法義務為前提。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

從以上兩則條款可以看出,《稅收征管法》上的稅款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上的滯納金有一定的區(qū)別,稅款滯納金產生于稅款的未按期繳納,一般意義的滯納金產生于對給付型行政決定的逾期履行。

三、關于滯納金能否超過稅款本金的問題的探討

從本上市公司公告所體現(xiàn)出來的情況來看,江蘇紅鷺補繳稅金及滯納金14,150,883.83元,其中增值稅131,462.93元,附加稅13,146.30元,印花稅 4229.50元,滯納金14,002,045.10元。以上江蘇紅鷺需要補繳稅款近15萬元,在三年左右的時間里為何會產生一千四百余萬的滯納金,在此不做深究,可以明確的一點就是江蘇紅鷺所交稅款滯納金遠超稅款本金,在此僅對這一點做簡要的探討。

就目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而言,并沒有明確稅款滯納金能否超稅款本金的問題,因此實務中對于稅款滯納金的征收標準莫衷一是,有些地區(qū)支持參照《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稅款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超出稅款本金的數(shù)額;但也有部分地區(qū)認為《稅收征收管理法》具有其特殊性,鑒于特殊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稅款滯納金超出稅款本金并無不妥之處。筆者認為,對于稅款滯納金的征收不僅可以參照《行政強制法》執(zhí)行,并且《稅收征管法》作為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活動的法律依據和準則,屬于行政法的范疇,應當遵循行政法中的一般原則——比例原則?!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l第三款規(guī)定對于偷稅、抗稅、騙稅行為,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這樣就可能會形成“天價”滯納金的情形。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將面臨著沉重的經濟負擔,這種稅款和滯納金不成比例的情形,無疑對行為人的財產權利造成了過度的影響。因此,設定稅款滯納金時應規(guī)定加處滯納金的上限?!抖愂照魇展芾矸ā分袥]有對稅款滯納金的上限作出規(guī)定,明顯違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四、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關于“稅收利息”的規(guī)定

在稅款滯納金加收標準問題上,關于《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的適用問題爭議不斷。在稅收征管實踐中,混亂的執(zhí)法標準既引發(fā)了納稅人的不滿,也為少數(shù)稅收執(zhí)法人員違法“尋租”提供了空間。2015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fā)布《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按日加計稅收利息?!钡诹邨l規(guī)定,“納稅人逾期不履行稅務機關依法作出征收稅款決定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照稅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滯納金?!币陨蠗l款明確分別加收稅收利息和滯納金,將稅收征管法中的稅款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中的滯納金明確區(qū)分開來,明確了法律適用的情形。目前所稱稅款滯納金,日后新的稅收征管法公布如保留征求意見稿中關于稅收利息的規(guī)定,稅款滯納金也將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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