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劃分標準(非居民納稅人是指什么)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
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
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 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所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 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這里所說的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屬于居民還是非居民的 一個重要依據。它是指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之后,沒有理由在其他地方 繼續(xù)居留時,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一 個納稅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原來是在中國境外居住,但是在這些原因 消除之后,如果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則中國為該人的習慣性居住地。盡管該納稅 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甚至連續(xù)幾個納稅年度,都未在中國境內居住過1天,他仍然 是中國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其來自全球的應納稅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謂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在計算居住天數(shù)時,對臨時離境應視同在居住, 不扣減其在居住的天數(shù)。這里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 3〇曰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綜上可知,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包括以 下兩類:
1.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并沒有在 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
2. 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香港、 澳門、臺灣同胞。這些人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 累計不超過90日的,仍應被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居住,從而判定為居民納稅義務人。例 如,一個外籍人員從1997年10月起到中國境內的公司任職,在1998年納稅年度內,曾 于3月7 ~12日離境回國,向其總公司述職,12月23日又離境回國歡度圣誕節(jié)和元旦。 這兩次離境時間相加,沒有超過90日的標準,應視作臨時離境,不扣減其在居住天數(shù)。 因此,該納稅義務人應為居民納稅義務人。
現(xiàn)行稅法中關于“中國境內”的概念,是指中國大陸地區(qū),目前還不包括香港、澳 門和臺灣地區(qū)。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納稅義務人判定標準(條件)的納稅義務人,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 人所得稅?!秱€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 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也就是說,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習慣性居 住地不在中國境內,而且不在中國居住,或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 年的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習慣性居住地不在中國境內的個人,只有外籍人員、僑或香 港、澳門和臺灣同胞。因此,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實際上只能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沒有在 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外籍人員、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境內居住的天數(shù)和境內實際工作期間按以下規(guī)定為準:
1. 判定納稅義務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shù)。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shù),以便依照稅法 和協(xié)定或安排的規(guī)定判定其在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逗留天數(shù) 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1天計算其在實際逗 留天數(shù)。
2.個人入、離境當日及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判定。
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 知》(國稅函發(fā)1995 125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 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實際工作天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