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須包含的9點條款

勞動合同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由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其中包含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至少 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規(guī)定 9 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 )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 )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 ) 勞動合同期限 ;

( )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 ) 勞動報酬 ;

( ) 社會保險 ;

( )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

(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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