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嗎?
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優(yōu)惠政策的包括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嗎?
答:融資租入不屬于購進,因此不能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是明確“購進”的概念。取得固定資產包括外購、自行建造、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多種方式。公告明確“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而且在《企業(yè)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也將融資租入作為取得固定資產的方式之一,是與購進、自建等是并列的關系,并不是包含在購進之中的。所以,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可以享受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優(yōu)惠政策。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計價。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xié)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五)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fā)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yè)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fā)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xié)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答:融資租入不屬于購進,因此不能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是明確“購進”的概念。取得固定資產包括外購、自行建造、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多種方式。公告明確“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而且在《企業(yè)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也將融資租入作為取得固定資產的方式之一,是與購進、自建等是并列的關系,并不是包含在購進之中的。所以,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可以享受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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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計價。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xié)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五)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fā)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yè)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fā)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xié)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