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期權)激勵要并入工資薪金嗎

  非上市公司分給員工股權期權作為激勵,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需要先繳納個稅嗎?還是并入工資薪金或者單獨去申報個人股權激勵收入?

  答: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暫不需要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也不需要單獨申報個人股權激勵收入,即:員工(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待今后該股權在轉讓環(huán)節(jié)的一次性征稅統(tǒng)一適用“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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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第一條: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ㄒ唬┓巧鲜泄臼谟璞竟締T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ǘ┫硎苓f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yè)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yè)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yè)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fā)、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yè)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yōu)惠政策限制性行業(yè)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yè)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yè)確定。

 ?。ㄈ┍就ㄖQ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yè)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guī)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yè)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ㄋ模┕蓹嗉钣媱澦袃热莶煌瑫r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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