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期間的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根據(jù)財稅201636 號文的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需要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因此,免稅收入對應的進項應需要做轉出處理,即,對于貴司目前補繳免稅期間的進口增值稅,我們理解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不得抵扣進項。

相關規(guī)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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