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確認是否有金額的限制?
答:首先,根據財稅20185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46號規(guī)定,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允許在稅前一次性扣除,是指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對于該政策的期限是否延長還需要持續(xù)關注。其次,會計和稅法需要區(qū)分開,會計上對于固定資產的金額沒有限制,只需要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規(guī)定的確認條件,就需要確認為固定資產。
綜上,購買的辦公電腦和桌椅等如果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及第四條的確認條件,那么允許確認為固定資產,無需考慮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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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ㄒ唬樯a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yè)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shù)量。
第四條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ㄒ唬┡c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ǘ┰摴潭ㄙY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ㄒ唬┧Q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ǘ┕潭ㄙY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yè)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yè)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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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購買的辦公電腦和桌椅等如果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及第四條的確認條件,那么允許確認為固定資產,無需考慮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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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ㄒ唬樯a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yè)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shù)量。
第四條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ㄒ唬┡c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ǘ┰摴潭ㄙY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ㄒ唬┧Q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ǘ┕潭ㄙY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yè)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yè)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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