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加保和退保的保險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0428號)規(guī)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
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以及國稅地字198825號第八條規(guī)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
故,加保需要補繳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故,退保不再退回多繳的印花稅。
綜上,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后期因加保需要修改合同金額的,需要補繳印花稅,退保則不再退回印花稅。
————
相關規(guī)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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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加保需要補繳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故,退保不再退回多繳的印花稅。
綜上,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后期因加保需要修改合同金額的,需要補繳印花稅,退保則不再退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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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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