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問題

  公司銷售的機器人,在安裝機器人之前,前期需要一定的工程施工,然后機器人才可以運作。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開票?那么對應的成本是不是也要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產(chǎn)品成本,一部分是施工成本?若是客戶執(zhí)意讓我們按照貨物銷售的稅率16%開票的話,我們的成本與收入如何核算?

  答:假如合同條款劃分機器設備和工程施工服務的銷售額,應按照兼營處理,設備銷售收入和工程施工服務收入分別開具發(fā)票,并對設備銷售和工程施工分別核算;若合同條款未對機器設備和工程施工服務的銷售額明細分類,可按照混合銷售處理,從高適用稅率開具16%的發(fā)票,但公司收入成本財務核算也應就設備銷售和工程施工服務作明細分類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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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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