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抵減會計處理
4月1日起實施的進頂稅加計抵減政策,計提、抵減、調減、結余時怎么樣進行會計處理?
答: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增值稅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會計上只反映本期實際抵減額,對于加計抵減額的計提、調減和結余等其他變動情況,直接通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單獨反映,換言之,以附列資料(四)相關欄目作為加計抵減核算的臺賬。
期末,根據本期實際抵減額(即附表四第6欄第5列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營業(yè)外收入」等科目。除實際抵減之外,加計抵減額的其他變動,一律不做會計處理。
按照實際抵減稅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當期收益
銀行存款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關于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近期,我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fā)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F就該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增值稅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span>
增值稅抵減會計處理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yè)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答: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增值稅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會計上只反映本期實際抵減額,對于加計抵減額的計提、調減和結余等其他變動情況,直接通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單獨反映,換言之,以附列資料(四)相關欄目作為加計抵減核算的臺賬。
期末,根據本期實際抵減額(即附表四第6欄第5列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營業(yè)外收入」等科目。除實際抵減之外,加計抵減額的其他變動,一律不做會計處理。
按照實際抵減稅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當期收益
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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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關于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近期,我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fā)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F就該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增值稅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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