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劃撥是否繳納增值稅?

   對于無形資產沒有任何文件規(guī)定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適用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文規(guī)定的是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guī)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故,該無形資產的劃撥需要按照現(xiàn)行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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