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等價交換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jù)《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quán)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quán)、房屋的價格的差額為契稅的計稅依據(jù)。如果所交換土地使用權(quán)、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guān)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根據(jù)描述,我們理解上述自然人王某和自然人李某進行的是等價交換房屋,差額為零,故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該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需要由征收機關(guān)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再按照相應(yīng)的差額進行繳納契稅。

  特別提醒: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契稅法》第四條第(二)款的內(nèi)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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