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登記事項相關規(guī)定

  一、公司法之公司登記事項相關規(guī)定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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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再Y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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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經營范圍;

 ?。ㄆ撸I業(yè)期限;

 ?。ò耍┯邢挢熑喂竟蓶|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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