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的挑戰(zhàn)

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的挑戰(zhàn)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概念的挑戰(zhàn)

網絡知識產權是一個整體性的多項內容的產權權利,而傳統知識產權是單個知識產權權利問題。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的概念提出了挑戰(zhàn)。例如,專利的“即發(fā)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一體保護”的方法: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單個法律判斷。

2.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特點的挑戰(zhàn)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一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知識產權應當保證權利人的專有權利。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絡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tài)。`公開”可能成為“公知``公用”“無國界”又使得地城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zhàn)。

3.電子商務對知識權法院轄的挑戰(zhàn)

傳統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無國界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形成了挑戰(zhàn)。

4.電子商務對證據及保留的挑戰(zh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證據材料的“原件”是基本要求。在認定事實的根據時,非原件的復制品,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形下,不被認可。而數據電文存儲在計算機內,其打印出來的“書面形式”是一種復制件,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

5.電子商務對具體知識產權的挑戰(zhàn)

(1)電子商務對商標權和域名的挑戰(zhàn)

在傳統商務中,商標起著識別商品的來源、品質、社會聲譽等功能。而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商標的使用除了傳統商標的功能外,還起著域名、網絡聲譽等功能。傳統的商標是以平面的形式存在的相對固定不變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元素的組合,而在電子商務中商標可能是動態(tài)化的視頻聲音等,使網絡上商標和域名的侵權行為更難以確定。

(2)電子商務對著作者權的挑戰(zhàn)

傳統的著作權客體包括認可的發(fā)明、設計、文學、藝術等作品,但是,在電子商務中,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在涉及電子商務的著作權侵權問題時。法律界線不清楚,判斷難度大。

(3)電子商務對專利權的挑戰(zhàn)

電子商務的專利權也提出了大量新問題。例如,計算機軟件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互聯網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中“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zhàn)。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都需要在網絡環(huán)境找到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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